文/韩永 7 月 29 日,备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些年讨论较多、困扰反网暴的一些关键问题,均在其中得到了回应,比如压实平台的预警、阻断责任,对平台和公安部门的取证责任予以明确,并建立了一套事前预防、事中断、事后问责、当事人救助等有效衔接、步步为营的整治机制和实施路径。
而其中最受关注的有两个环节,一个是事前预防,一个是事后惩治。前者事关能否通过制度设计,阻止一场网暴以及连环悲剧的发生,后者则事关能否通过问责震慑,阻止下一场网暴的发生。预防之所以被置于重要位置,是因为无论从双方阵营人数、可供选择手段、受伤害程度,还是法律救济的效果看,网暴都是一场严重不对等的事件,受害人被伤害程度之深、隐私和尊严被践踏之甚及其后续影响,都很难通过对加害人的惩罚得到代偿和修复。网暴 “一人踩上一脚” 的特点,让平摊到每个加害者身上的法律责任相对轻微,在很多引发关注的网暴事件中,有些被害人实在无力承受选择了自杀,但施暴者很多未入刑。
而预防的关键,在于网络平台的能力和态度。前者事关其投入的人力物力,后者则事关流量冲动与治理。事实上,反网暴是基于平台从流量中获利也要对流量负责的逻辑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平台的审核和预警责任,要求其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库本库和预警模型,为了规避平台的自利诉求,规定平台发现存在网暴风险的,“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推送相关信息”。
而对于穿透了预防最终发生的网暴事件,征求意见稿则通过对平台和公安部门赋以取证义务,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反网暴工作的 “取证难” 问题。取证难一方面缘于施暴主体太多,施暴情节不同,固定、鉴别和筛选证据都是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反网暴法律上涉及的两个主要的罪名 —— 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由司法部门收集证据不同,自诉案件要受害方自己收集证据,不仅能力、精力和时间有不逮,其收集的权限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取快递女子被造谣黄谣案中,办案民警曾在取证问题上感慨,他们专案组十几位成员取证都用了近一个半月,普通人几乎不可能完成。
于是,征求意见稿找来两个 “帮手”,它一方面要求平台建立取证、风险溯源机制,留存网暴传播数据、锁定施暴账号,为精准追责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受害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注意这里用了两个 “应当”,意味着这是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另外,就网暴主要涉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的量刑,有学者建议可以增加一个 “情节特别严重” 的量刑档次,处罚力度建议为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增加反网暴的刑事威慑力 —— 这两个罪名目前的法定最高刑是 3 年。
施暴者被精准有效追责,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网暴产生釜底抽薪的作用,因为这将改变施暴者对自己行为的预期,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预防网暴的逻辑是避免受害者承受过于沉重的后果,法律惩治的逻辑则是让施暴者预见可能的后果,从而唤醒理性。在施暴群体中,除了极少数带节奏者外,非理性施暴者居多,很多人只是跟风,或是下意识发泄情绪,并未意识到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旦通过精准追责让其认识到这一点,很多人就会在施暴前算一下账,并最终会因 “不值” 而收手。随着因法律倒逼而算理性账的人越来越多,以下意识跟风、发泄情绪等为主要支撑的网暴势头,可能就会大为减弱。
而压实平台责任和倒逼施暴者算账这两个 “牛鼻子” 能否抓好,则系于这部正在征求意见、专门针对网暴的法律,在实施后能否被严格执行。
(《中国新闻周刊》2026年29期[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