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奇平 据《人民法院报》8月3日消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36岁古某病逝,留下87个游戏账号。其母陈某想继承变现补贴生活,遭游戏公司拒绝。法院认定账号使用权属可继承虚拟财产,判令公司协助变更实名信息。这是我国第一起围绕数据资产的两权分离诉讼,案件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厘清“所有权”与“使用权”边界,认定继承的是使用权附着的财产利益,不挑战平台所有权。
古某从20岁出头便痴迷网络游戏,无正式工作,常年在家打游戏,十几年下来,陆续在一家游戏公司注册了87个实名认证账号,并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账号等级、获取游戏中的收益。其父早逝,如今家中只剩母亲陈某一人,生活困难。料理完儿子后事,陈某偶然听人说,游戏账号也能变现。于是便找到游戏公司,希望能把儿子的87个游戏账号变更到自己名下,用来换些钱补贴生活。在遭到游戏公司拒绝后,陈某诉至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游戏公司辩称,按用户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且账号具人身属性不应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属网络虚拟财产。使用权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财产属性体现为用户投入成本形成的价值;人身关联仅为身份规制,并非不可转移。法律未禁止继承,用户协议亦未排除继承人权利。依据用户协议,认定用户对案涉游戏账号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具有可继承性,最终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此案最令人瞩目的,是法院对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如何认定相关权利属性及可继承性,理论与实务争议较大。实践证明,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数据价值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使用、应用)结合的产物,而价值实现是价值创造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从财产利益上保护使用权,体现了智业经济的时代精神。为法院这一判令叫好。
虚拟财产一般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继承的前提需具备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按照传统产权观念,财产利益如剩余索取权来自所有权,而使用权对应的只是成本(如工资)。法院认可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将用益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引入了数据财产中。这完全符合“数据二十条”关于两权分离、三权分置中设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初衷。
两权分离的根本意义在于,从所有权独占剩余,改为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通过合约分享剩余。也就是肯定了作为非所有权人的使用者通过合约获得剩余索取权。
按这一判例,用户协议可约定所有权归属,但不得剥夺或限制法定的财产继承权。继承人继承的是账号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而非挑战运营商的所有权,两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意味着,以合约方式保护使用权的财产利益,可以同所有权无关。推广来说,获得财产利益,不必再纠缠姓公姓私,因为用益权与所有权无关。这符合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解放数据生产力,推动数据更加充分地实现价值、释放价值。
实践证明,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数据价值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使用、应用)结合的产物,而价值实现是价值创造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从财产利益上保护使用权,体现了智业经济的时代精神。为法院这一判令叫好。
(《互联网周刊》2026年16期[2390])